-
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中山市考区考场安排及考前温馨提示
-
【雄松华章讯】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1-22日举行,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考试时间
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2:00-5:00 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2:00-5:00 业务课二
详细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告。
考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等候进场。
考点地址
考点: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选择乘坐004、005、201、015路公交车到达中山学院北门站下车。
考点:中山市第一中学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6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等公交线路在“市一中”站下车。
以上公交线路均由公交咨询热线(0760-87330663)提供,如有变动请以公交公司最新路线为准。考生可登录公交公司网站http://www.zsbus.cn/对有关路线进行查询。
考试所需携带用品
1. 准考证
2. 有效居民身份证
3. 考试用具: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参加招生院校自命题科目的考生,还须携带拆封试题袋用的小刀片、固体胶。
如何获得准考证?
2019年12月14日-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前注意事项
1. 考点内停车位有限,建议考生不要自行驾车前往。
2. 考生在考前一天,要熟悉考点线路和近期的交通情况,考试当天提早出门,留有充裕时间抵达考点,以免耽误考试。注意:由于中山市第一中学高中部考点为封闭式管理的学校,考前一天不能进入考场踩点,如果是在此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需熟悉考点考场信息,考生可以考前一天到考点门口阅读考点宣传栏。
3. 请考生于开考前20分钟完成进场,不要在考场门口逗留,以免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4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5. 考生应密切关注研招网及中山招考网上的最新消息。
考生随身物品可以带进考场吗?
1. 除考试所需的证件、考试用具等,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带进考场。考场门口设有考生物品存放处,建议各位考生,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携带,以免丢失。考生要积极配合监考老师完成金属探测仪的检查。
2. 考生的手机不得带入考场。进场前,考生手机须关机,同时把电池卸下,如电池不能卸下的,务必关闭手机中设置的闹钟、备忘录等提醒功能。再装入包内或信封(写上名字),放到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考试用笔要求
答题卡涂黑使用2B铅笔,答题卡(卡)作答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或钢笔。
手表可以带进考场吗?
考生可以携带不带存储、编程、计算和通信功能的手表进入考场。
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注意什么?
1.凡参加统考科目考试的,均配有“考生信息条形码”,考生在领到答题卡时,应先将“考生信息条形码”(长方形)粘贴在答题卡上对应的位置上,再填涂其他的信息。
2. 参加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204英语(二)、199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四门统考课的考生,这四门课程实行“一题多卷”,首先要在试卷上填写好姓名和考生编号。答题卡上将有两个地方需要粘贴条形码,除了“考生信处条形码”外,还有一个是“试卷条形码”(椭圆形),从试卷上撕下,并在答题卡上相应的位置上粘贴。
3. 自命题科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拆启试卷袋。拆启试卷后,考生要在试卷及答题纸上填写自己的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等信息。
4. 注意条形码不要错贴、漏贴,答题卡、试卷上的个人信息不要漏填、错填。
考试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1.考生在答题时,注意要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地方上作答。答题卡作答必须在已规定的题号区域内书写,写错位置答题无效。
2.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离场,没到规定时间,考生不得交卷。
交卷时应注意什么?
1. 考试结束铃响后,不要马上离场,应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收卷完毕并宣布可以离场时,方可离场。
2. 自命题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将试卷、答题纸装入原试卷袋内密封并在袋口处签字。
3. 不要把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否则,一经查出,按考试违纪处理。
特别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推荐阅读
- 【热点资讯】 研招网:2024考研时间定了!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真题答案及解析-MBA英语二真题解析(雄松华章文字版)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真题答案及解析-MBA数学真题解析(雄松华章文字版)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真题答案及解析-MBA逻辑真题解析(雄松华章文字版)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真题答案及解析-MBA写作真题解析(雄松华章文字版)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真题答案及解析-管理类综合真题解析(雄松华章文字版)
- 【热点资讯】 2023MBA考研估分入口_2023MBA真题及答案解析!
- 【热点资讯】 广东省2023研考赴考情况登记流程指引,12月2日前完成
您可能感兴趣的课程